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全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0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延生作的《关于全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州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勇于改革、积极创新,认真探索环境资源司法新模式,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提升我州生态文明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司法审判的法治作用,维护全州生态多样性安全,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将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各级法院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保障环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理,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高级法院请示,确保审判业务能力更加专业。
(三)强化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政府与法院的工作联动机制,就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金管理及使用、执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与政府部门沟通,确保赔偿资金专款专用、赔偿义务人加强履行义务,推动木里地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深入进行,促进全州生态环境工作得到依法保护,为推动绿色生态海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水平。各级法院要通过调整岗位、选调抽调、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等方式,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充分保证承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司法队伍。积极争取上级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成立专门环境资源类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培训,针对环资类案件特点,努力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专业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努力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以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请在三个月内,即2022月4月20日前报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州人大民族和监察司法委员会负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