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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2024年2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弘扬时代新风,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树立文明新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公序良俗,逐步摒除陈规陋习,引领社会风尚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保障、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系统推进的原则。

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应当区分公序良俗与陈规陋习,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应当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与全州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移风易俗相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州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宣传、引导、监督;研究、协调和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的教育、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文体旅游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先进事迹报道、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以下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一)红白喜事的礼金标准、宴席规模、宰杀牲畜数量规模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运用推送网络音视频、发放宣传单、开展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三)成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红白喜事监督、道德评议、邻里互助等活动;

(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九条婚事倡导举办文明节俭的家庭婚礼、公益婚礼、集体婚礼等不收取彩礼或收取礼节性彩礼,不盲目攀比礼金、礼品,抵制铺张浪费、攀比摆阔、低俗婚闹以及收取高价彩礼或变相收取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

操办贺岁、剪发礼、乔迁、祝寿等喜事倡导内办、简办,重礼节、轻礼金,树立健康的人情观,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跟风攀比、人情攀附和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

第十条  孝亲敬老倡导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抚慰等方面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第十一条  举办宗教活动导教职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树立节俭办教、理性信教、适度支出的宗教生活理念,捐赠应当自愿,不得强迫或摊派。

第十二条  丧事简办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节

(一)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抵制散埋乱葬和修建豪华坟墓;

(二)倡导合理控制丧事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抵制大操大办;

(三)群众自愿对照移风易俗促进工作要求办理丧事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倡导采用文明环保的吊唁、祭奠形式,禁止在非指定公共区域内焚烧殡葬祭祀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州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保障移风易俗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推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文明积分”的奖励模式,建立健全移风易俗表彰奖励和关爱帮扶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投诉、举报违反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且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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