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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关于刘富梅代理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刘富梅代理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1月31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刘富梅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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